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总工会、遂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直单位工会经费解缴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2〕34号)同时作废。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遂宁市总工会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代征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代征工作的意见
2002年以来,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工会经费的收缴,推动了遂宁工运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推进遂宁工会“一区四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6〕18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范围
全市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中、省驻市(区、县)单位按比例应缴纳市(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属于代征范围。由市(区、县)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按规定足额划拨暂不纳入代征范围。纳入代征范围的各单位及工会组织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做好代征工作。
二、计提拨缴标准
中、省驻市(区、县)单位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各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三、代征比例
工会组织关系在遂宁的中、省驻市(区、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市(区、县)总工会按规定比例返拨到工会帐户上。工会组织关系不在遂宁的金融系统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代征。工会组织关系不在遂宁的其它产业工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代征。
鉴于全市电子产业企业和近两年新引进企业的实际情况,两年内只对这些企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筹备金仍然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企业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和市(区、县)总工会监督企业及时足额拨缴。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数额及相关数据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加强征管工作。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按期征收,具体方式由市(区、县)地税部门与市(区、县)总工会商定。市(区、县)总工会应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集中户,并按期与地税部门做好票款结报和对帐工作。
(一)申报。各缴费单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
(二)解缴。地税部门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缴款单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市(区、县)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应缴费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地税部门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市(区、县)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三)各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可由委托代征的地方总工会向被委托的地税部门按代征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工作经费。市(区、县)总工会和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川办函(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按全年代征总额的5%支付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对在代征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六、其它事项
(一)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向社会各界作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信息交换和传递。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工会组织传递代征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工会要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工会组建等信息。要加强联系,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互通情况,及时分析和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实现代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市(区、县)总工会要依据社会工资总额和代征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情况,与地税部门协商后,共同制订年度代征计划。要建立好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数据库,随时掌握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数额及相关数据,夯实工作基础。
(四)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