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0〕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及国家节能政策法规,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0-2011年度空调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0-2011年度空调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民用空调、商用空调及精密空调,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应执行本通知。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及预算外资金。
(二)本期空调协议供货采购的产品范围:
1、普通民用定速空调。包括5p(含5p)以下定速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一拖一式天井机(含一拖一式天花机、吸顶式和嵌入式空调)和移动式空调。
2、普通民用变频空调。包含5p(含5p)以下变频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
3、特殊民用空调。包含5p以下(含5p)基站空调、普通机房空调,具有来电自启动、远程监控、双机切换等功能,并且能够连续运转30000小时以上。
4、商用空调。包含4p以上(含4p)、7p以下(含7p)一拖多式空调和8p(含8p)以上、20p(含20p)以下多联式空调。
5、精密恒温恒湿空调。指制冷量为7kw以上(含7kw)、110kw以下(含110kw)的风冷型恒温恒湿精密空调。
上述空调产品中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及一拖一式天井机为一级能效等级以上产品。移动式空调、特殊民用空调为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变频空调、商用空调为二级能效等级以上产品。精密恒温恒湿空调为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或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
(三)采购单位采购上述品种及制冷量范围内的空调产品时,原则上应当在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及机型范围内实行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范围的,采购单位应报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其中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以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普通民用定速(移动式空调除外)、变频空调及商用空调的,应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四)采购单位的空调采购预算金额在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应将具体需求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转变为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等方式分批、分次实行采购。
(五)采购单位采购的空调产品涉及工程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应当按照《目录》的规定,将其中包含的空调产品实行协议供货或者交由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执行期限
(六)本期空调协议供货执行期限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七)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各协议供货商将按照服务协议(见附件2)和承诺书(见附件3)为采购单位提供空调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供货商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最高限价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空调协议供货专栏。
三、采购价格及售后服务
(八)中标产品的政府采购零售价格和工程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向下调整价格,也可在中标品牌、机型内进行二次网上竞价,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二次竞价不限购买数量、金额,参与范围也不限于协议供货代理商,但是采购预算金额应不高于50万元。
(九)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中标产品在一定期间针对全国、省、市、县、区等范围进行促销活动且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时,相同范围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相同期间享受同等优惠,活动期过后可恢复协议供货价格。
(十)各中标供应商在空调安装过程中的标配管线长度、管线、电缆、风管式空调室内机风道及吊装费收费标准已经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除管线、电缆、风道可按照实际长度或平方米数收费(标配管线不收费,只收实际超出部分的费用),空调机室外吊装(若需要)可进行一次性收费外,凡涉及空调正常运转的所有共性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协议供货商应当免费送货、安装,免费提供设备运行所必需的各种附件,包括室外机安装支架、配管等全套附件。严禁中标供应商违反规定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不需吊装的,严禁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收取吊装费。
中标供应商违反规定擅自向采购单位开列工程量清单,在规定范围外向采购单位乱收费的,请采购单位在第一时间与采购中心联系。
(十一)各类空调产品售后服务期限为:民用空调(含定速、变频空调)整机质保期3年,压缩机质保期5年;一拖多式空调及多联式空调整机、压缩机质保期为18个月;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整机、压缩机质保期为1年。
四、采购程序
(十二)采购单位采购空调,需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空调协议供货”专栏,进入“采购用户平台”选择空调品牌、规格、型号,下载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当地协议供货代理商。供货商收到确认单后,按照采购单位要求的安装时间和地点送货、安装。
采购单位如需详细了解供货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点击“空调协议供货”专栏,进入“采购用户平台”查询。
(十三)采购单位采购空调应在要求安装时间前2天通知供货商。空调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十四)采购单位因采购批量较大或其它原因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可自行与供货商协商签订。
(十五)采购单位负责对安装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货商应当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联,由供货商从网上下载打印,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供应商出具验收单后,采购单位应对验收单上产品种类、数量与价格进行核验,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由供货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
(十六)采购单位应在供货商出具验收单后在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系统中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与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较优、良、中、差五个档次。采购单位超过15天未作出评价的,系统默认为优。
(十七)验收单和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统一由财务部门入帐。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
(十八)采购单位进行网上二次竞价时,建议注明以下内容:
1、供应商竞价产品的机型应当为协议供货中标机型,否则报价无效;
2、供应商竞价时应当列出报价明细。包括设备、管线、电缆、吊装、风管式空调室内机风道收费价格及标配管线米数、实际收费管线米数等,其中设备、管线、辅材、风道、吊装费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价格,标配管线不得少于协议供货米数,否则报价无效。
3、供应商报价应当为交钥匙工程价格,采购单位不再付费。
4、非协议供货商可参与竞价。
为提高竞价效果,切实达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建议采购单位在进行二次竞价时,在同档次水平上提供多个参考品牌。
五、特殊情况的采购
(十九)采购单位未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到当地协议供货商名单的,应先向总协调人联系供货事宜,确实无法供货的,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于中标品牌和机型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但是空调设备及其管线、辅材、吊装费等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成交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验收单,经采购单位审核、评价后,由供应商下载、打印验收单一式两份,交采购单位一份。
(二十)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情况下,采购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应向采购中心出具公函说明情况,经采购中心核准后可以购买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采购单位公函中应当说明以下内容:所购空调产品品种、型号、能效等级、供应商名称、地址、报价以及管线、辅材及安装、售后服务等标准,并附发票复印件。采购单位未经采购中心核准进行采购的,采购中心不予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视同未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六、权益保护
(二十一)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二十二)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空调,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空调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
七、违规处理
(二十三)采购中心负责对协议供应商进行监督和考核。协议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采购单位可向采购中心书面投诉,采购中心核实后,将按照协议约定,责成协议供货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对其进行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采购单位空调采购的;
2、向采购单位销售未列入清单的普通民用定速空调(移动式空调除外)、变频空调或商用空调,或者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移动式空调、特殊民用空调或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的;
3、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空调产品的;
4、不按协议规定执行中标价格,擅自提高空调价格,或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或在中标机型促销期间未给予采购单位同等优惠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行为。
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在协议供货履约过程存在上述问题或违反本通知的其它问题的,请在第一时间与采购中心相关业务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83084961
传真:010-83084974
联 系 人:谢蓉晖
电子邮箱:yudiluomei@yahoo.com.cn
附件:1.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略)
2.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略)
3.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承诺书(略)
4.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略)
5.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投诉表(略)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