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丹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761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李丹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新保发〔2010〕107号)收悉。经审核,李丹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李丹担任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