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等人到宁波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1316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0]25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东方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韩国歌手蔡妍、sara一行2人,于2010年7月10日到浙江宁波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