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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琼价审批[2009]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审批[2009]119号)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省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人发函[2009]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599号)精神,结合我省考务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基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14元。其中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考务费每人每科24元。
(二)专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20元。其中分别上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考务费每人每科30元。

二、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按执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准。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707号)同时废止。

20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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