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宣政办〔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大力抓好《办法》学习宣传工作。今后每年9月份,作为全市贯彻落实《办法》宣传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采取媒体刊播、网上登载、发表电视讲话、组织培训、印发传单、张贴公告、出动宣传车船等多种形式,通过多层次、多渠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尤其要向沿河的干部群众和采砂业主进行重点宣传。直接从事河道采砂管理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实践深入学习领会,准确理解《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制度、机制,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一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具有社会化综合管理性质。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各自行政区域内不出现违法乱采行为,同时引导并帮助部分采砂户转业转产,切实把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部门管理负责制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科学依法管理,公开规范审批
(一)规划先导,科学开采。河道采砂规划是确保河道砂石科学有序开采的重要前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工作,对未做规划的河流,各地应尽快组织编制,分级报批;否则,不得实施采砂许可。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准确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为确保河道堤防、桥梁、水工程及河道岸线防洪安全,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统一划定为每年主汛期(6月1日-8月31日)。同时要根据城市发展对市场砂石需求,合理控制河道砂石的开采规模和数量,确保我市河道砂石可持续利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水阳江、青弋江、徽水河和郎川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许可发证;境内其它河流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进行审批发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招投标程序或按受理许可申请人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许可申请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分级作出是否准予河道采砂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许可审批权限,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越权审批发证。同时,按照“谁发证,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要切实做好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
(三)公开招标,阳光操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年度开采实施方案,对经营性河道采砂进行许可,若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作出决定,并按有关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招拍挂砂场应提前按级报批、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清理以河道疏浚名义实施河道采砂经营活动。
四、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管
河道采砂不仅事关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还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在规划编制审批、许可办理中,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也要加强部门协作,在河道采砂执法监督管理方面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采砂活动和采砂组织的监督管理,始终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非法私下买卖河滩地行为,以维护正常有序的采砂秩序。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执法保障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省政府赋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职能意识,切实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扎实做好本职工作。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管理队伍、专门的执法装备、专门的管理经费,确保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制定上报实施方案,年底前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验收,并予以通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