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安政办[2009]181号)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刻吸取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9·8”瓦斯爆炸事故和黑龙江新兴煤矿“11·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煤矿安全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随着冬季来临和煤价的回升,小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屡禁不止,我市安全形势压力增大,各级政府、各有关涉煤部门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清醒地看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安阳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逐步加强,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努力实现全市煤矿全年生产安全无事故。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使煤矿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真正做到生产矿井安全可靠,停工停产矿井停的住、停的实。同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法关闭到位。
(二)主要任务: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瓦斯超限作业行为、乱采滥挖行为,严肃查处技改、基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和未批先建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更新改造提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推进煤矿长治久安。
三、严格程序,分类指导
(一)生产矿井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辖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产煤县(区)、乡镇政府和各涉煤部门要加强生产矿井监管,认真组织开展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五定”的原则,跟踪问效,确保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按期整改隐患的生产矿井,要立即进行停产整顿,确保矿井安全。
(二)基建矿井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辖基建矿井的安全监督管理。
产煤县(区)、乡镇政府和各涉煤部门要加强基建矿井监管,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基本建设安全检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五定”的原则,跟踪问效,确保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按期整改隐患的基建矿井,要立即进行停工整顿,确保矿井施工安全。
(三)停工停产整顿矿井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辖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1号公告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8号)的规定及市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凡被划入停工停产的煤矿继续实施停工停产整顿。省政府正在就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行专题研究,待上级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对于正在改制阶段的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村煤矿实施停产整顿措施。在改制期间,只允许通风排水,严禁任何形式的采掘作业活动。
对继续停工停产整顿的煤矿,只允许通风排水,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任何形式的采掘作业活动。产煤县(区)、乡镇政府领导包驻矿防止明停暗开等偷生产行为,确保煤矿安全。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并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四)依法关闭矿井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煤矿的关闭工作。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并逐矿制定关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大矿井整顿关闭力度,确保矿井整顿关闭到位。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火工用品的标准。同时,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的各项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定期复查、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或证照已过期,擅自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非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停工指令或者擅自生产的停产整顿矿井。
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一)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责任。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煤矿实际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其它副矿长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区队、班组等基层基础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随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包驻矿人员的监管责任。对继续停工停产的煤矿,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包矿的县级领导每周检查所包煤矿不得少于1次,电话联系不得少于3次。到矿检查指导工作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查出问题、如何处置等登记建档。驻矿的乡镇领导和有关驻矿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吃、住在煤矿,严防停工停产煤矿违法、非法生产。
各级驻矿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所驻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每天要按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停工停产情况;严格驻矿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每月下井不少得于15次;每天填写《驻矿日志》。
产煤县(区)政府对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每三个月进行轮岗调换。
(三)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涉煤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劳动保障、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职责。
1县(区)、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的煤矿负有监管主体责任。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井采矿秩序的监管,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无证开采等非法生产行为;对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并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5公安部门负责煤矿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收缴决定停工停产整顿及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侦查非法和违法生产矿井民爆炸药的来源;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的各种证照和批准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鉴定甄别,并登记在案,严防煤矿以假公文、假证照、假文凭等蒙混过关。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煤矿非法无照经营活动;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7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和办理工伤保险等工作。
8电力部门负责煤矿日常供电工作,确保煤矿企业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对停工停产矿井采取有效的保安限电措施。
五、加大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不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出现非法违法、私自生产矿井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矿长,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并对矿井依法关闭。
(二)对煤矿驻矿监管人员所驻矿井非法违法生产不进行制止、不报告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公职;构成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产煤乡镇政府所辖煤矿发现一处非法违法生产的,对其乡(镇)长给予降级处分、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分;发现两处非法违法生产的,对其乡(镇)长给予免职处分、分管副乡(镇)长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各级政府和各涉煤职能部门没有按照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导致非法违法生产矿井发生事故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进行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为把煤矿安全生产和停工停产整顿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煤矿停工停产督查组,对全市煤矿停工停产工作进行督查,产煤县(区)也要迅速成立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组,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及矿井停工停产大检查。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联审联批办公室,定期召开由发改、环保、安监、工信、煤炭、矿管、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审联批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煤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复工复产验收、矿井关闭退出、新建矿井立项审批及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证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研究结果由联审联批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产煤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附件:安阳市煤矿基本情况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安阳市煤矿基本情况表
2009 年11月27日
| 类别 | 矿井名称 | 生产能力 | 瓦斯等级 | 目前矿井状态 | 备注 |
| 生产矿井(1对) | 安阳县 铜冶镇李村煤矿 | 15万吨/年 | 低瓦斯 | 批准生产 | 省政府批准 |
| 基建矿井(1对) | 龙安区 超越集团王家岭新井 | 45万吨/年 | |||
| 停 工 停 产 整 顿 矿 井 (15对) | 安阳市小太阳公司 马村煤矿 | 15万吨/年 | 低瓦斯 | 停工停产 | 目前 正在改制 |
| 安阳县 白莲坡煤矿辛庄井 | 21万吨/年 | 低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白莲坡煤矿贺驼井 | 30万吨/年 | 高突矿井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百善兴煤业公司 | 15万吨/年 | 高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铜冶镇榆木岭煤矿 | 15万吨/年 | 低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铜冶镇东街煤矿 | 15万吨/年 | 高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瑞丰煤业公司 | 15万吨/年 | 低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善应镇中城西矿 | 15万吨/年 | 高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善应镇天喜镇北矿 | 30万吨/年 | 高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水冶镇煤矿 | 15万吨/年 | 高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铜冶镇双富煤矿 | 15万吨/年 | 低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铜冶镇王海地煤矿 | 15万吨/年 | 低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许家沟乡子针煤矿 | 15万吨/年 | 低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善应镇黑玉煤矿 | 15万吨/年 | 高瓦斯 | 停工停产 | ||
| 安阳县 九龙山煤业公司 | 30万吨/年 | 高突矿井 | 停工停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