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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廊坊市精神病医院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医[2009]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廊坊市精神病医院的批复
(冀卫医〔2009〕155号)


廊坊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建立廊坊市精神病医院的请示”(廊卫〔2009〕293号)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和医疗资源现状,同意你局设置廊坊市精神病医院,类别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性质为政府办非营利性。

二、该医院选址在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00号,核准床位200张,核准的诊疗科目:内科、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三、该医院须在接到本批复起三年内完成筹建,筹建完成后,报我厅申请验收,待验收合格,核定性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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