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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3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京司发[2009]392号 2009年1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nuohe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华普国际大厦803a室s
负责人:林悟江
合伙人:林悟江 崔青 隋金刚

二、批准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636。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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