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09〕8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股权转让环节及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应按照《马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马政〔2009〕38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及时传递涉税信息,加强协调,共同配合,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二、市财政局应按季向市地税局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并根据市地税局的需要提供收费的其他相关资料。各单位(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向款项支付人开具合法票据(即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市财政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市工商局应为税务部门对股权变动的税收征管提供支持。企业股东发生变化时,市工商局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市工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序时填写《个人股东增资情况明细表》,每周向地税部门提供。此外,市工商局还应按照地税部门税收征管需要及时提供企业股权及注册资本变动详细情况;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经营用私房出租信息,包括出租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租金、出租期限等。
四、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季分别向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提供土地出让(转让)情况明细表,包括土地出让(转让)时间、面积、用途、出让(转让)人、受让人、出让(转让)价格等。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在土地转让者缴清相关税款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市建委应分别向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提供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明细表及调整(新增)项目表,提供时间为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市房开办应按季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提供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不同性质的开发项目明细测算数据或审定资料。市建管处应按年提供不同区域房屋建造成本数据。
六、市房地产局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屋转让各项税收管理,对二手房(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转让严格实行“先税后证”。 个人转让已超过5年的住房,购房者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市房地产局方可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七、市文化局应按季向地税部门提供网吧登记明细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网吧各项地方税收,地税部门按协议及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八、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要充分利用好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认真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于次年1月份,将信息利用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