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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9]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9年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以下简称《重点改革工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点改革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和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工作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组织落实。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推进改革的顺利实施。2009年底前,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重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2009年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

为有效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和《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冀政办〔2009〕45号)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现就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提出十个方面具体目标任务。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居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209.2万人,比2008年增加24.9万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到2009年底,将全市6800名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和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基本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有条件的县(市)政府对未纳入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全市参保率达到80%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人均80元的补助,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补助10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达到9万元和6万元以上。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各统筹地区可以从门诊多发病、慢性病或大病做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巩固完善晋州市、栾城县、灵寿县、辛集市、鹿泉市、赞皇县6个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县(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积极探索并力争三年内达到市级统筹,统一基本医保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规范救助程序,资助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积极探索医前、医中、医后救助工作,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和救助效果。(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

(一)按照全省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全省的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实施基本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价格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市物价局负责)

(三)在落实财政补助的同时,在全市5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晋州市、赵县、鹿泉市、栾城县、辛集市等5个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中标的基本药品进行监督抽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支持5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27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一)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二)在岗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640人次、乡镇卫生人员888人次、村卫生人员5103人次。(市卫生局负责)

(三)组织安排2所以上三级医院为主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4所以上县级医院,组织安排50所二级医院对口支援65所乡镇卫生院,建立起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开展大型医院支援社区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四)发挥省会龙头作用,将我市积极争取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城市”,并制定相关政策,总结成功经验,全面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完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对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由当地政府在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的基础上给予补助。补助政策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积极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

(二)制定乡村医疗公共卫生补贴标准和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

(一)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底前,市辖区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70%以上;鹿泉市为全省农村居民建档试点县(市),居民建档率要覆盖80%以上的农村居民。(市卫生局负责)

(二)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对在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补种。(市卫生局负责)

(三)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完成辛集市1万名左右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和0.2万名左右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对孕前和孕早期约8.5万农村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全市约8.6万名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每名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在国家、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级财政再适当补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年内完成11个县(市)、区共6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市卫生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

(五)支持农村无害化厕所建设,完成3.9万座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六)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确保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落实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坚持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形式,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市卫生局负责)

九、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按照国家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探索在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的机制。(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探索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

(一)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以及常见疾病临床路径,2009年选择1至2所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年内在全市30%二级以上医院推行。(市卫生局负责)

(二)在三级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增强医院系统服务功能,市一院、市中医院先行试点,并逐步扩大预约诊疗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医学专家的作用,合理安排诊疗时间,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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