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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品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经发[2009]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品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9〕51号)


哈尔滨品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物业费价格收取申请》收悉。为确保居民进户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多层:

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序号

项目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1

综合管理费

二级

0.27

2

公共区域秩序费

二级

0.17

3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二级

0.17

4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三级

0.03

5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二级

0.17

合计

 

0.81



高层: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序号

项目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1

综合管理费

一级

0.37

2

公共区域秩序费

二级

0.17

3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二级

0.17

4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二级

0.04

5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一级

0.25

 

合计

 

1.00


上述收费标准在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服务中如未达到上述申报服务等级,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二、住宅电梯收费:单位:元/月·户

每梯用户数

项目

11层

备注

用户数≤30

 

基础费用

30

每增减一层运行电费±3元/月·户

运行电费

30

合计

60



30<用户数≤60

 

基础费用

25

每增减一层运行电费±2元/月·户

运行电费

20

合计

45


上述收费标准在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电梯起始层为地面一层的住户,原则上不收电梯费,其余情况,可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每梯用户数原则不包括地面一层住户。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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