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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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