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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天然气公司天然气销售税种变化有关价格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天然气公司天然气销售税种变化有关价格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1〕33号)


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省天然气公司天然气销售税种变化的价格疏导问题的请示》(天然气经营〔2011〕5号)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文件精神,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目前已核定的管道运输(包括跨省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价格含营业税。你公司因销售模式的变化而形成的税差,可在不影响下游城市燃气公司和终端用户利益的原则上,与下游公司结算。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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