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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陕价经发[201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经发〔2011〕1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2011年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提高了成品油价格,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350元,加上上次调整燃油附加费未疏导提价部分每吨260元,累计610元。按照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规定,油价每吨上涨500元为一个价区,按营运里程100公里(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每票收取燃油附加费0.5元。现将我省公路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票每百公里3.5元。此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物价、交通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凡高于此标准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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