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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函[2009]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价函〔2009〕114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松北区对青一中新星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函》(哈教财函〔2009〕1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9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收费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高中学生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30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学校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此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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