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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2009)


【颁发部门】 三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09]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9〕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省、市人民政府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起付线、封顶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起付线下调100元;住院封顶线上调至60000元(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调整后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的补偿办法见下表:

不同级别

医院

特殊门诊大病补偿

住院补偿

起付线

补偿

比例

起付线

补偿

比例

年累计封顶线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社区医疗

机构

200

100

70%

200

100

70%

60000元(不含起付线,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二级

医院

500

500

60%

500

500

60%

三级以上

医院

700

700

50%

700

700

50%


二、对连续缴费的,提高补偿比例。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年补偿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提高五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重新开始计算。具体补偿比例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特殊门诊大病补偿

住院补偿

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六年以上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六年以上

社区医疗机构

70%

71%

72%

73%

74%

75%

70%

71%

72%

73%

74%

75%

二级

医院

60%

61%

62%

63%

64%

65%

60%

61%

62%

63%

64%

65%

三级以上医院

50%

51%

52%

53%

54%

55%

50%

51%

52%

53%

54%

55%


三、本通知由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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