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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9]2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215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省发改委也先后下达了《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 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赣发改字[2009]4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和价格审批行为的通知》(发改价调字[2009]1054号)等一系列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工作做了统一部属,通过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等,认真组织和开展了本地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广泛宣传有关收费政策,使有关部门知法守法,依法行政,让广大农民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惠农措施的到位,我省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局部性的乱收费反弹现象。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乱收费反弹,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涉农收费工作,防止乱收费现象反弹。目前,我省在治理涉农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部门仍然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如在换发二代身份证时,不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收取人象采集费用;有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乱收费反弹的现象,在农民新建、改建住房时,违反规定向农民收取开垦费、测绘(丈量)费;在婚姻登记时收取婚姻登记声明书费;在义务教育中仍存在着搭车收取保险费、校服费等问题;有些地区涉农收费公示内容陈旧、收费项目和标准混乱,甚至有些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仍在公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了清理整顿涉及农民收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农收费工作,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防止乱收费反弹。

二、严格收费管理,落实各项收费政策措施。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涉农收费政策和措施,按照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涉及农村和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无权审批包括涉农收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过去违反规定实施审批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在按权限审批涉及农村和农民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时,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和价质相符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的承受能力和经济负担,结合具体情况,从低安排。
加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创新公示形式,更新公示内容,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反馈。
认真做好受理农民群众对价格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乱收费问题,要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纪律检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排查原因,找出各类问题的症结,形成齐抓共管,有效治理的局面。当前要针对突出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新建或翻建自有住房的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有住房的收费政策,国家和省都有明确规定,并多次重申,即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照规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建设部门可按照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者接受测绘(丈量)、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经营性服务并收取费用。
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收取管理费、开垦费、复垦费、防洪保安资金、测绘(丈量)费和押金等所有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二)中小学教育收费。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1125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43号)等一系列文件的政策要求执行。对公然违反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收费规定的,仍在向学生收取各种保险费、补课费和服装费等的,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各种报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婚姻登记、居民身份证和林业服务收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按规定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或离婚证书工本费;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只能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87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在林权改革或林业服务过程中,林业部门只能按《关于确定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212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林农收取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责令整改。
各级价格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针对上述乱收费情况开展检查。同时,要根据本次检查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从制度上防止乱收费反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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