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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暨特勤消防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颁发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地[2009]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暨特勤消防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94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暨特勤消防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49号)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漳州市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1997〕地135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719.56平方米、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2006〕地25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5702平方米,合计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8421.56平方米,并将该土地使用权及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8〕392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0071平方米,共计18492.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的1335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暨特勤消防站项目建设用地;其余1553.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作为城市道路用地,358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本宗地土地使用用途为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特勤消防站),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具体用地手续由龙文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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