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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安监发[2009]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及省安监局《山东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政发明电〔20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受理、上报工作和指导、督促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作,并接受省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初审监管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由县(市)、区安监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应从严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临时零售单位实际审批数量不得超过2009年春节期间审批数量。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已完全满足市场需要,今年原则上不再布新点。
2、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等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和改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同时,未换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不得开展2010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业务。
3、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各自的经营区域内设置样品展示厅,方便零售单位购进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样品展示厅工作人员应为本公司正式人员,并持证上岗。限放区内的样品展示厅由批发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审查备案统一对外公布,其余由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审查公布后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2010年春节期间限放区内样品展示厅设置时间为: 2010年1月1号(农历十一月十七)-2010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布点的安全条件;
(2)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3)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4)按照《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二)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合格;
(5)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县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6)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各类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新申请个体工商户持《名称查询卡》);
(3)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经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010年度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仅在2010年春节期间进行审查审批。
1、经营单位申请。
2009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申请单位咨询、准备时间,2010年1月1日至1月15日(腊月初一)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向所在的县(市)、区安监局申请,逾期一律不得受理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10年1月29日(农历腊月十五)前全部发放完毕。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有效期。
限放区外:55天〔2010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六)-3月25日(农历二月初十)〕,其中,2010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六)至3月17日(农历二月初二)为烟花爆竹销售期,2010年3月18日(农历二月初三)至3月25日(农历二月初十)为烟花爆竹回购期。
限放区内:35天〔2010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六)-2010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其中, 2010年1月30日(腊月十六)至2月3日(腊月二十)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010年2月4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8日(正月十五)为烟花爆竹销售期、3月1日(正月十六)至3月5日(正月二十)为烟花爆竹回购期。购进期和回购期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
(二)申请有效期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根据《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内不得申请有效期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它区域允许申请。
2、有效期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布点,原则上保证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较大的村居至少有1处常年销售点,以便满足市民日常婚丧嫁娶的需要,并遏制非法烟花爆竹销售行为。
3、为方便集中培训考核、保证许可证发放质量,每年的4月1日至20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和申报材料,向所在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安监局集中统一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4、有效期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确定审批之日起到下一年度对应日减一日
(三)文件资料的受理
县(市)、区安监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四)安全条件的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监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审查内容、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和增加,但必须包括《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二)所列的所有内容。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的有效期满后,继续经营的经营单位要向所在县(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每年申请核发。
2、效力、格式和编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制定编号原则,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编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编号原则为:济烟爆(常)字〔yyyy〕xxqqq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编号原则为:济烟爆(临)字〔yyyy〕xxqqq号。其中:yyyy 为发证年份,xx为区域县级区域编号(章丘01、平阴02、济阳03、商河04、历下05、市中06、槐荫07、天桥08、历城09、长清10、高新11),qqq为顺序号。
3、格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证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填写的文字、数字,一律使用规范的字体。应以打印方式填写,如果用手工填写,必须以毛笔或碳素笔书写。填写错误的,应当销毁,不得涂改。
4、备案。县(市)、区安监局要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发证数量报市安监局备案(常年和临时分别报送),备案时需要提供发证明细表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许可证编号等),并定期将发证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审批情况不向社会公开、不上报备案的,一经发现,经给予通报批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人员培训工作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储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必须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签发上岗证;考核不合格的,转入下一期培训班学习,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颁发上岗证件。

五、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
(一)实行区域化经营制度
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和质量,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区域分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限放区以外部分)、长清区和限放区等七个经营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批发经营活动,不得跨区域经营,确保本公司售出产品粘贴防伪标志。
(二)实行限制经营区域和品种、规格制度
1、禁销区域:
(1)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山(庙)会、超市、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2)国道、省道两侧均不准经营烟花爆竹;
(3)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摆摊经营烟花爆竹。
2、禁销品种及规格:
(1)禁止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2)禁止经营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产品;
(3)禁止经营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4)禁止经营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支装黑火药2.0g及以上、装其他药剂1.0g及以上、外形尺寸超规格(长度超过90mm、直径超过15mm)的大爆竹;禁止经营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支装药50g及以上的烟花;
(5)禁止经营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筒直径超过76mm(三寸)及以上的礼花弹;
(6)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三)实行统一进货和配货配送制度
由具备合法资质并经市安监局备案公布的批发单位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中进货,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批发单位进货。由批发单位向经营网点实施配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也不得从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
(四)实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制度
1、在全市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小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2、批发企业2007年及以前购进的烟花爆竹,凡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经营,依法进行销毁。
3、经营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单件或小包装上逐一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
4、为确保经营安全,只有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的烟花爆竹方可经营。否则,将视为非法产品。

六、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查、审批、检查等工作的主体监管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及时有效指导、督促做好各项烟花爆竹审批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布局、高效便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
2、严格安全距离要求。要杜绝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与加油(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安全间距不足100米,与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50米,与其他零售单位间距不足50米的一律不得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因工作审查不细不严而发证的,要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因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要吊销已颁发的许可证,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3、设立效能投诉电话,保证行政许可规范。为保证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市安监局将对县(市)区安监局审批发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题教育,确保发证人员素质和发证质量。对于违反规定审批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市安监局将责令所在县(市)区安监局限期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不撤销的,市安监局将予通报。
4、审批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设可能会增加被审批单位负担的审批条件,不得采取指定、暗示等手段要求被审批单位购进特定单位的产品,不得限制本销售区域内的批发企业开展正常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七、做好日常监管和销售期后烟花爆竹的回购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主要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1、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必须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协议”,规范购销双方的行为,方便销售期过后的回购。
2、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孕妇等活动不便不宜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人员;建立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
3、仓库区应设置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并确保有效、可靠、运行稳定,并设信号畅通的固定值班电话。
4、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济安监发〔2008〕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八个必须”和“十个严禁”的规定,坚决杜绝“三违”、“三超一改”情况的发生。
(二)强化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日常监管
各零售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渠道,做到烟花爆竹的进、存、销等一致;严格控制储存数量,专店销售的不得超过300千克,专柜销售的不得超过150千克;严格销售品种和规格的合法性,严禁销售禁销品种,不得销售超规格产品;严格落实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必须做到专人持上岗证销售;严格落实消防措施,配足消防器材,做到应急措施及时有效;严格落实销售区域管理责任,禁止在禁销区域经营烟花爆竹或走街串巷经营;严格落实防伪标签的管理,单件或小包装上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一律不得销售;严格落实限制销售的时间规定。要坚决杜绝前店后储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吊销整改不落实或拒绝整改的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违规经营产品的应予没收,并处以经济处罚。
(三)认真做好销售期后烟花爆竹回购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进货前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协议”,并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审批、日常销售与存货检查的依据,凡是与“烟花爆竹销售协议”不符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烟花爆竹,一律予以没收,数量较大的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协议”应包括“烟花爆竹回购” 方面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销售期过后实施回购,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

八、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要认真贯彻落实11月30日全省、全市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和省、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政发明电〔20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50号)精神,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公安牵头负责,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紧密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在“打非”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行为。各县(市)、区安监局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并在人员密集场所大量张贴,以警示和震慑不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不间断地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控制非法生产原材料来源,堵塞非法产品销售渠道,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持“打非”高压态势。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不等不靠,不推诿,不扯皮,对于存在的店铺、摆摊设点非法销售或接到群众举报的,要坚决采取行动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并联合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保证查处的效果,维护良好的烟花爆竹市场环境。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时,要按照《关于协调处理查办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工作意见》(鲁公发〔2002〕102号)文件规定,及时通知和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及时进行销毁处理,严防其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批发经营单位所设的展示厅不得审批为零售经营点。
(二)申请零售经营单位名称中含有以下内容的不予受理:生产企业、批发单位名称,××烟花爆竹厂(公司)驻济办事处、经营点、直销点,××烟花爆竹厂(公司)分公司、代办点、联系处等。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空白证件由市安监局统一购买,按照确定的数量控制任务进行免费发放。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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