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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贯彻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价服[2009]4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09〕46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3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医疗优惠政策,严格执行优惠的医疗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给予20%的优惠;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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