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定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石(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四)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六)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贯彻落实及拟定相关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八)编制市公务员培训计划,指导石家庄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业务。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监督指导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九)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十)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分配办法;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方面的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十二)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四)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六)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和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七)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八)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才兴市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各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领导指示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工作制度、领导讲话、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报告的起草;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接待、安全保卫、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管理和局内应急管理;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全市人社系统的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和编制管理;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有关事宜;承办全市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制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局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和舆情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全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由市劳动监察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四)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石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
(五) 社保基金监督和财务处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拟定运营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负责全市就业经费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负责编制和执行机关及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开支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
(六)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有关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特殊群体就业和失业援助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石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管理规则(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含中央驻石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县级)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及就业指导服务;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有关方面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含部分高级工)的审核、推荐及市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评审;制定全市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满意的农业技术人员和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科技副职、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人选及市管拔尖人才等;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及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职称管理处(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组织实施。
(十三)劳动关系处
负责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时间、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监督检查地方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拟订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破产、关闭)中的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及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政策;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审核;承办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的实施。
负责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工作,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监察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建立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并参与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及维护稳定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职位管理与任免处
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轮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国内外援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二十)考试录用处
拟订公务员考试录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公务员录用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完善考试录用质量评价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一)考核奖励处
负责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综合管理政府的表彰奖励;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国务院工作部门、省政府、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拟订和完善受表彰奖励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的全市性表彰奖励活动。
(二十二)培训与监督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对口培训;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建立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拟订公务员师资队伍建设政策,组织审定公务员培训教材,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公务员国(境)外培训;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对石家庄市行政学院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各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各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26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石家庄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附件
石家庄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石家庄市外国专家局(副县级),设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责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拟订智力引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上报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和有关工商企业、经济管理等部门出国(境)外有关培训人员的年度计划。管理来石工作的外国专家事宜;负责市智力引进经费和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编报、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市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市级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奖励的申报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经验交流;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外国专家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外国专家管理处
综合研究、拟定我市外国专家的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定聘请外国专家的综合性改革措施和调研工作;培育并综合管理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市场;编制全市智力引进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聘请经济技术、管理、文教方面的外国专家的规划和审定年度计划;制定外国专家的工作待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聘请单位的资格认可、评估和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聘请渠道的开辟,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境)外专家组织和其在华机构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聘用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地区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负责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期间的外事活动;负责我市引进国外智力的宣传工作。
(二)出国培训管理处
负责全市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编制有关部门派员赴国(境)外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审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重点培训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培训人员的国(境)外管理工作;负责与外国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指导协调有关国(境)外培训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建立我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
三、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外国专家局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