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县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现将《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不断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督促、引导区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内容科学、程序严谨、结果公正、奖惩分明、务求实效。
第三条 考核主体为市政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作为专项考核单位,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及其考核指标的责任分工,做好相关考核指标的日常考核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年度综合评定工作。
第四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计分和年终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专项考核单位通过核查资料、索取数据、核实信息、抽查案卷、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区县政府落实年度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考核指标包括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情况、建立落实依法行政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等。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考核指标包括依法规范市场准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情况,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情况,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情况等。
(三)建立行政决策机制,落实依法决策制度。考核指标包括完善和落实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和程序情况、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情况、建立和落实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等。
(四)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包括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情况、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等。
(五)认真履行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考核指标包括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等。
(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全稳定。考核指标包括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完善落实信访制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等。
(七)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考核指标包括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情况、完善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情况、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情况、加强监察和审计专门监督情况等。
第六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具体分值。考核计分方法采取扣分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扣除该项考核指标部分或者全部分值,扣分累计不超过本项指标的总分值。
此外,设置加分和减分机制,即在基础分100分外,根据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改革创新,以及被行政问责等情况,给予相应加分或减分。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以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提出本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指标,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二)日常检查计分。各专项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及其各项考核指标的责任分工,对各区县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计分,重点对组织领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投诉、规范性文件备案、政府信息公开、信访事项办理等工作的日常数据统计结果和平时检查结果进行计分。
(三)区县政府自查自评。每年12月初,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2月15日前将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专项考核单位上报考核结果。每年12月25日前,各专项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并结合日常检查计分和各区县政府的自查自评情况,对各区县政府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经各专项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每年12月底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专项考核单位对各区县政府的综合评分,并结合依法行政改革创新和行政问责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对各区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综合评分进行审定,确定各区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最终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政府,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结果将提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绩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