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99号 2009年12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农业厅)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农业厅)
近年来,我省畜牧业生产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08年,全省畜牧业产值556亿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33.1%,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是,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养殖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面推行畜禽清洁生产,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保护区以及畜禽养殖主产县为重点区域,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产业为突破口,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建设,生态优先,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把节能减排要求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提高全省畜禽健康养殖水平。
二是突出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紧密结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环保为依托,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健康养殖,构建优势产业区。
四是坚持龙头带动,农户参与,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建设。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生产安全、优质的畜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是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畜禽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止随意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发展目标。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畜产品安全。到2012年,全省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0%以上;大中型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一)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省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检查,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部门要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被列为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停止养殖活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凡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三)积极鼓励分散养殖向养殖小区转移。
各有关部门在规范和促进养殖业发展的同时,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积极鼓励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使分散养殖逐步向养殖小区转移,促进养殖业走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三、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体系
(一)科学合理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县(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等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畜禽饲养量,控制新建养殖场(小区),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地方政府要统一规划,确定可养区规划布局,设定总体养殖规模,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程序申请备案和审批。
(二)合理安排畜牧业发展用地。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合理使用畜牧业发展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利用疏林地、荒山、荒坡和废弃地兴建畜禽养殖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为畜牧业生产用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其它企业、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加工及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大力培育畜牧业龙头企业,不断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加快发展畜产品加工业,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积极引进资金,开展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鼓励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培育和扶持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积极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四、切实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一)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行“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清洁养殖技术,严格控制养殖及生物环境,合理利用粪污等资源。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坚持人畜分离,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引导农民进入养殖小区饲养,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二)大力推广良种良法。
要充分依托人才和科技优势,大力推广畜禽良种,加快发展草食家畜和特种养殖,适度发展对环境影响大的养殖品种,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三)加大畜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
要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推广体系建设,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进一步强化畜牧科研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
五、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加强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切实落实防控责任制,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要做到联防联控,着力构建动物防疫的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组织指挥系统、预警预报系统、防疫监督系统、疫情控制系统,狠抓以疫情监测、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检疫监督和疫情处置等为重点的防控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科学防控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上下联结、设备配套先进、高效运转的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确保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加强畜产品绿色品牌建设。
要充分发挥我省的生态资源优势,积极鼓励和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有一定市场基础和品牌优势的特色品种,着力打造一批畜产品绿色品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畜牧企业申报产品认证,培育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品牌,争创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提高我省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六、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上重要日程,作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大力鼓励和扶持养殖业发展。同时,要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意识,使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加强部门配合,依法严把准入关。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建设指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兴办者在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为: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现有或新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相应的环保条件,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和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省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生态畜牧小区(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改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养殖业的环保水平,把畜牧业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优质高效产业,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牧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依法养殖、环保养殖的意识。畜牧兽医、林业、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清理,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从而逐步形成对畜禽养殖业环境的规范管理,促进全省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