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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10]7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736号)


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4月23日举行2010年第21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民用产品收入增速趋缓;工业产品进入市场较晚且规模不大,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存在丧失技术领先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是否相适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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