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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进一步明确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的函》(中食协函〔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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