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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行风建设情况互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纪[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行风建设情况互查的通知
(国质检纪〔2010〕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深入地了解质检系统行风建设情况,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找准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全系统的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总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对质检系统的行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互查。现将今年互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互查范围

北京、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河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等12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上述12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互查内容

1. 贯彻总局有关行风建设部署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对行风建设领导的情况。

2. 落实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宣传推广行风建设先进典型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

3. 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参加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情况。

4.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

5. 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的情况。

6. 开展行风建设工作的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的建议。

三、互查方法

1. 听取被查单位近几年来开展行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2. 走访当地纠风部门和部分企业。

3. 召开部分企业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座谈会。

4. 查阅部分执法卷宗。

5. 抽查1至2个分支机构和1至2个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组织形式

互查工作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组织,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分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加,组成6个组,每组检查两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两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互查组成员和所查单位另行通知)。

五、互查时间

互查工作于今年八、九月份进行。

六、几点要求

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这次历时三年的行风互查工作,按照今年互查的内容,对近几年的行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2. 被查单位要认真做好汇报材料、有关资料等相关准备工作。

3. 互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4. 互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拟于10月份召开互查工作总结会,各组组长汇报互查工作情况。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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