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于晓东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231号) 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由于晓东担任公司精算责任人的请示》(太平再北分〔2011〕00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于晓东担任你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