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应急堆芯冷却系统(ECC)中低压段管线增加排气阀改造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应急堆芯冷却系统(ecc)中低压段管线增加排气阀改造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45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ecc系统中低压段管线增加排气阀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10〕36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应急堆芯冷却系统(ecc)中低压段管线增加排气阀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以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造,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焊接前应将管线内的水排空,焊接材料质量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焊接方法应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控制焊接参数,防止出现焊接缺陷。

二、焊接后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对管线焊缝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