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卫生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行字[2009]2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卫生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9]284号)


省红十字会,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卫生救护培训,促进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经研究,我省卫生救护培训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时收取培训费,每期培训实际课时不少于16个,收费标准每人每期72元(包括场地租用、组织考试、讲课酬金、教具耗材、证书及表格等费用)。
资料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

二、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的收费对象为自愿委托各级红十字会进行卫生救护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三、各级红十字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实施收费前应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