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91号 2009年12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计划生育、人民防空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修建规划、项目立项审核、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建设监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省级行政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四)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直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省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拟订相关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住房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房、省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核、集中建设、配售和管理;负责省直统管住房的修缮和开发改造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房地产管理;负责省直办公用房修缮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部分省直单位的通信管理和保障工作。
(七)负责省级领导同志、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负责省直机关、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工程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九)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指导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幼教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机关事务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服务处)。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和文秘、行政、接待、财务、档案、机要、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机关事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含离退休同志)和省委、省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的有关生活服务工作;拟订省级领导同志生活管理有关规定、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领导同志及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外出考察的有关服务工作;管理为领导同志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负责研究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指导全省机关事务业务培训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管理省直机关幼教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绿化、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财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部门预算和指导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工程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省直统管住房和省直办公用房修缮经费、省直单位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经费、省直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资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和省直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拟订省直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规定承担外宾赠送礼品的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公共用房统一管理,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房地产产权、产籍及档案;负责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办公用房修缮项目和省直单位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计划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非经营性房地产转经营性房地产的审核工作;监督和指导省直机关公共用房物业管理工作。
(七)规划基建处。
负责省直机关、直属事业机构行政用房修建性规划、项目立项审核、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建设监管工作;负责省直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省级行政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住房改革保障处。
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直机关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省直机关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拟订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省直住房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房、省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核、集中建设、配售和管理;负责省直统管住房的修缮和开发改造工作;指导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承担河北省省直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9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和省直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规定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