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和市场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24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和市场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酒泉市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和市场经营
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和市场经营行为,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切实解决豆制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的豆制品,现就进一步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和市场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围绕当前豆制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扶持规模企业,规范小作坊生产行为,打击脏、乱、差和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行为为重点,着力提高豆制品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吃到放心豆制品,确保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序竞争,切实维护豆制品市场良好秩序。
二、整治目标
(一)通过深入开展全市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黑窝点,关停生产条件经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加工点,扶持一批诚信守法的豆制品企业做大做强;
(二)严厉打击在豆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豆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大力推行豆制品生产加工行业市场准入制度,集贸市场豆制品经销网点、规模超市采购销售的豆制品要100%实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豆制品采购索证索票率达100%以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明显改善豆制品消费环境、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豆制品安全的满意度,推进豆制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重点
以依法规范豆制品加工、经营销售行为为中心任务,以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为重点整治品种(发酵性豆制品如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如豆腐、半脱水豆制品、豆腐再加工制品;其他豆制品如大豆组织蛋白、豆沙类产品等),以无证无照加工经营单位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强化豆制品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意识为核心,以实施市场准入为手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合整治、市场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行豆制品集中加工,引导豆制品生产加工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四、整治内容
(一)加强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和证后监管。对有一定生产规模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豆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大指导和帮扶力度,使取证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时的生产状况,确保取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小作坊的整治。对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及相关证件,生产条件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豆制品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工商、卫生、食品药监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甘肃省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点检查:
1、是否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外部环境是否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基本要求,是否有固定生产场所,并基本满足生产需要;
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4、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5、生产所需的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6、是否建立原材料进货及销售台帐。
对达到条件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督促其对生产的产品按照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小作坊加贴加印限制区域销售标志的要求进行标识加贴(印),限制在县域境内进行销售;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豆制品小作坊一律列入黑窝点名单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大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整治。对无证经营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符合加工条件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其加工生产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对即时制作、加工、销售豆制品的整治。对超市、部分饭店等即时制作、加工、销售和使用豆制品的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点检查:
(1)外部环境是否满足食品加工要求;
(2)生产场所及设备是否满足加工需要;
(3)食品加工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4)生产所需的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5)是否建立原料进货及销售台帐。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五)加强宾馆、饭店、集体食堂豆制品采购使用管理的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要求各宾馆、饭店以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应购买获证企业生产加工的豆制品,并主动索要票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注明豆制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不得购进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豆制品。并要积极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意向,确保所使用的豆制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对生产加工豆制品单位的抽样检验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豆制品制定抽检计划,并组织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通报和公布检验情况,确保全市豆制品质量安全。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营造舆论氛围,让广大豆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豆制品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积极参与到整治活动中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从2009年12月21日到2010年1月20日,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按照整治方案,对全市豆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即时制作、加工、销售的单位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开展集中整治。对规模生产企业、小作坊、即时制作加工点及黑窝点,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消灭盲区、不留死角,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对无证无照的豆制品加工“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阶段:规范监管。从2010年1月21日到2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达到整治要求的豆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进行逐一验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从2010年2月11日至3月10日,总结验收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整治成果,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工作被动,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视情况追究相关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确保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豆制品专项整治的认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电视、报纸、印发宣传资料、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措施,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成效。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每个阶段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及所要达到的标准。整治不到位的,不能转入下一个阶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豆制品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和专项整治阶段性检查,确保整治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