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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09]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22号)


各市安监局:
2006年6月以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对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存在着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与实际数量严重不符、主要流向登记过于宽泛不准确、企业有关人员变动后新增人员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等问题。目前,首轮颁发的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已进入换证时期。为做好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生产或经营品种、产量或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要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一致,存在较大差距的,换证时必须予以更正。严格控制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经营品种、产量或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范围。

二、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换证并注销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三、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附后,以下简称《大纲》),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管理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等重新进行考核。企业应重新提交有关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对有毒品犯罪纪录的,不予换证并吊销其许可证。

四、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换证时,生产或经营品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换发备案证明。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其备案证明也应及时注销。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企业可凭安监部门出具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代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办理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各类专业或非专业化工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发现存在违反《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及备案证明。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危化处反映。
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
(2009年版)

一、考核对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的对象,主要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范围包括:《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规定。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禁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关系
1.毒品的概念;
2.禁毒工作方针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联系;
3.《禁毒法》禁止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行为包括的环节。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
1.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
2.《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及其规定;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规定
1.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的环节和要求;
2.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和备案规定;
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具备的条件;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级管理职责;
6.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应申报的材料;
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许可事项以及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
(四)对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认识
1.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行产品流向管理的意义;
2.根据《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状进行如实地分析评价。

三、考核通过的基本要求
对上述各项内容的掌握应达到及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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