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用2年左右的时间,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履行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质量责任不落实和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强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责任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审批权限,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国资委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指导;按照行业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行业分工,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分别由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监办、建设等相关部门分工牵头负责。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管理
1、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市场准入和退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切实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2、加强合同监管。全面实施合同备案制度,监理、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劳务合同签订后,均应按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各地要建立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促进当事人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
3、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严厉处罚,还要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同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对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公开向社会曝光。
4、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积极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各种形式或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严格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先培训、后上岗”,切实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规范工资支付行业,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5、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按照《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督促施工企业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原则,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工作,切实治理建筑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使建筑工地面貌有根本性的改观。
6、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制度,建立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实行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年度综合评定。做好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工作,认真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工作,实现对企业的差异化管理,营造市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提高工程质量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各方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质量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严肃查处。
3、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质量责任。总包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责任。要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要求,强化建筑材料检验,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项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要求。总包企业分包工程及变更项目经理需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备案。
4、规范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以及不按规范和规定出具检测数据、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检查。要充实质量监管人员,保障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严格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认真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自查标准
(一)工程质量自查标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是否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试生产管理是否规范。
2、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方面。质量监督工作经费是否能够保证;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需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3、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进行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人员或社会公布。
(二)建设项目自查标准
1、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按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施工企业承担;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劳务作业或指定劳务分包人;是否支付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是否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间是否有合法人事关系;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签署;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是否交由分包单位采购。
3、劳务分包和用工方面。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是否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动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是否监管劳务分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考勤及工资发放、持证上岗情况;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用工管理混乱、劳务纠纷、群体性事件、个人挂靠或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等问题。
4、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职业注册证书,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现场监理是否有实效。
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9、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0、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1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1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1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2009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