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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永利热电有限公司#3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2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永利热电有限公司#3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9〕241号)


天津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关于享受脱硫电价的申请》收悉。鉴于该公司#3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并于10月16日通过市环保局验收合格(津环保滨许可验[2009]050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自2009年10月16日起该公司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608元。
天津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将扣减直至取消其脱硫电价。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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