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五部门阜阳市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秘〔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统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阜阳市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阜阳市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市残联、市统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残联、市统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56号)和省残联、省统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皖残联〔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工作协调,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残工委成立阜阳市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大勇任组长,市残联理事长张健康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的落实、调查队和调查组的组建和培训、宣传发动、指导实施疑似残疾人筛查、残疾鉴定、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及表格、相关文件资料的印制、事后质量抽查和验收、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和工作总结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日常工作,杨士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协调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调查工作。
各级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协调小组组长是本次调查工作的全面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是本次调查的具体负责人。
二、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基本需求、家庭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初步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完整的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科学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深入推进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对象是指辖区内户籍人口中符合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残疾人。具体是指辖区内户籍人口中已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未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但符合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所有残疾人。
残疾类别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凡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的人,列为多重残疾。
四、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使用的筛查问卷为《疑似残疾人筛查问卷》,表格为《疑似残疾人花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调查底册》、《安徽省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调查登记表共设21项,重点调查残疾人本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
五、调查时间和工作进度安排
我市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于2009年12月正式启动,2010年10月底前全部工作结束。具体为,颍州区、太和县和颍上县于2009年12月正式启动,2010年8月底前全部工作结束;颍东区、颍泉区、阜南县、临泉县和界首市于2010年元月正式启动,2010年9月底前全部工作结束。
各县、市、区调查办公室要抓紧制定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进度表,并于2009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要合理安排时间,把握进度,搞好衔接,分阶段、按计划有效推进,确保调查工作规范、有序、如期完成。
六、调查队的组建培训
各县、市、区要提早谋划、组建调查队,随时准备参与省级教员培训。在省级培训后,各县、市、区抓紧组织开展县级培训。重点培训基层各村(居)委会调查组成员。
调查队由队长、调查副队长、医务副队长和评残专家组、调查组及统计人员组成。调查队组成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胜任调查工作。在调查工作未结束前,调查队队员不得变动。
调查队组成:
1.队长1人,调查副队长1人,医务副队长1人。
2.评残专家组医生7人,其中,视力专业眼科医生1人;听力专业耳鼻喉科医生1人;言语专业神经内科医生1人;肢体专业骨科医生1人;智力专业神经内科医生1人、儿保科医生1人;精神专业精神科医生1人。
3.每个村(居)委会调查组成员4人。调查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调查员由村(居)委会文书、服务该辖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居)委会中有一定文化、责任心强、熟悉调查户情况的人员3人组成。
4.统计员1人。
调查队实行分工责任制,明确职责,团结协作。
七、摸底工作
摸底筛查是做好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性工作,是正式启动调查工作的标志。入户调查前,各村(居)委会调查组对照市调查办编发的《疑似残疾人筛查问卷》和《残疾评定标准》,对辖区内户籍人口中的疑似残疾人进行逐人、逐户的摸底筛查,摸排调查登记的目标人群。
具体步骤:
1.将有残疾症状,但不能通过目测断定是否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疑似残疾人员基本信息,填入《疑似残疾人花名册》。
2.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暂时未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残疾人,直接将其姓名及相关信息填入《调查底册》。
3.将《疑似残疾人花名册》和《调查底册》上报县(市、区)调查办公室统计汇总。
八、现场调查登记
1. 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以调查员目测为主,评残标准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制定的标准执行;对于难以通过目测认定的疑似残疾人,由评残专家组各科医生按照《疑似残疾人花名册》实施入户诊断、评定。
评残专家组及时将新评定的残疾人基本信息汇总纳入该村(居)委会《调查底册》,最终锁定本次调查登记的目标人群。
2. 入户调查登记
调查组成员按照最终锁定的《调查底册》,进村(居)委会实施入户调查登记,按照调查表填写要求,逐人逐项进行询问登记,将21项基本情况记入《安徽省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
评残工作要认真目测、询问、诊断和检查,提高准确度;调查登记工作要求坚持入户调查,努力提高见面率;要积极动员被调查人如实申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九、复查
调查办和调查队要组织调查组和评残专家组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议查三种形式进行。
1.调查员和医生要及时对调查和评残填写的表格进行自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误差;
2.每个村(居)委会调查结束前,调查组核对《调查底册》和《安徽省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名单,避免漏人、漏项,并对《安徽省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评残医生核对《疑似残疾人花名册》、《残疾评定表》和《调查底册》名单,避免漏人。
议查的重点对象是未能见面的残疾人。
3.每个村(居)委会调查登记结束后,要及时上报。调查队副队长对照《调查底册》、《安徽省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进行复查验收;医务副队长对《疑似残疾人花名册》、《残疾评定表》和《调查底册》进行复查验收。
4.复查中发现的有疑问的人和户,要及时纠错;必要时,要重新入户核查。
十、事后质量核查和验收
现场调查和复查工作结束后,在县级调查办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市调查办公室负责市级抽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入户调查。
十一、数据的编码、录入汇总和上报
对收集上来的信息数据,经县、市、省三级验收合格后,按照省调查办统一安排,各县、市、区调查办组织人员进行数据编码、录入汇总,并实行由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市级调查办负责全市数据整理;省调查办负责数据处理、数据库的开发和使用。
十二、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要依靠各级宣传部门,利用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积极开展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的宣传活动,在入户调查前期,掀起宣传高潮,以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对现场调查的支持与配合。
十三、调查经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6号)要求,各级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结合残疾人工作的特殊性,根据实际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这次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调查期间,调查队成员和基层调查员的工作补助由当地调查办从工作经费中列支。
各地调查办应根据自身的工作量测算,提早制定本次调查工作详细经费预算报告,报地方政府批准。
各级调查办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调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