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9〕17号)
郊区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运输能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难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经市政府同意,2009年在全市组织实施“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市财政按购车全款给予50%补助的方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符合北京市汽车排放标准的3-5吨封闭货车、冷藏车和5-8吨奶罐车。现将《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2.2009年北京市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提车证明(样式)(略)
北 京 市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俞东羽、王元军;联系电话:83979266、83979267)
附件1:
2009年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一、实施内容
本次扶持车辆的型号为:符合北京市汽车排放标准的3-5吨封闭货车、冷藏车和5-8吨奶罐车。
二、补贴标准
市财政按购车全款给予50%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承担50%购车款及相关费用。
三、车辆购置方式
所需车辆全部由政府公开招标采购。
四、实施主体及职责
(一)市农委作为本次“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总协调。
(二)区县农委作为本区县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县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所需车辆的提取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车辆产权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
本次现代农业装备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农民为主体、自愿成立、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示范性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入社或带动农户数100户以上。
(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本区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方向。
(四)实际生产确有运输需求,且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负担50%购车款以及牌照费、保险费和日常使用费等。
(五)购置运输车辆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征求社员的意愿,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社员决议。
六、办理流程
(一)由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选择和推荐本区县享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购车数量,报市农委。
(二)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根据区县上报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并由市农委将所需购置车辆的数量、型号及资金安排统一致函市财政局。
(三)由市农委将本次所购各种车辆的型号、数量报市政府采购办立项。
(四)由市政府采购办和招标中介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确定车辆供应商和具体采购数量。
(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以下手续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
1购置车辆全款的50%以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所需的支票或现金。
2本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民主讨论形成的购车决议后出具的提车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供应商按照市农委提供的购车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各区县主管部门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提车证明,核对无误后按购车程序供应车辆。
(六)领取机动车牌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凭下列手续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牌照: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由供货厂家按购车全款出具的车辆购置发票。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七、售后维修服务
按照招标采购合同约定,本次采购车辆,由供应商按照以下条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
(一)质量保证
1供应商在收到用户通知后1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2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用户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
3质保期:自交货之日起1年。
(二)检验和验收
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标准。
(三)索赔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供应商应当无条件更换或退货,因产品质量安全导致的安全事故,供应商应按照国家规定赔偿。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通知送达时间:事故发生后7天内。
(五)售后服务
1在车辆使用前,由供应商统一进行一次培训。
2供应商按照国家标准提供质量保证服务。
3供应商统一售后服务,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
4车辆购置五年内,供应商对本次采购20辆车以上的区县,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检修和保养。
5供应商对本次供应车辆实行统一优惠的零配件及服务价格。
八、车辆管理
(一)各区县是“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的责任主体,应组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审核实施主体的资质,负责监督管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的运输车辆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运输,3年内不得转手过户。具体办法是:各区县主管部门将所购车辆的基本信息和所有人信息报市农委,由市农委正式致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并办理车辆锁定手续。
(三)对政府扶持的车辆,必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车辆产权人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列入固定资产严格管理。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形成固定资产的份额平均量化到社员账户。车辆日常运转费用由合作社自筹。
(四)工程实施结束后,由各区县农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本区县落实情况上报市农委。
(五)市相关部门将成立“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督查组,对各区县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