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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字号】 财驻甘监办[2009]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9〕43号)


机关党委、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办发[2009]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财政监督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财政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要保护检举、投诉人和被检举、投诉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对检举、投诉及反映的问题要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甘肃专员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机关纪委为信访工作办事机构,机关纪委委员为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信访工作办事机构要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保证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财政部交办和转办的人民来信核查工作,并及时上报核查结果。
(二)受理办内外群众对我办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突出问题的反映、检举以及处理工作。
(三)受理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并按照职责权限和范围,做好报告、移送、核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涉及财政政策的企业改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金融等领域或群体中存在的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予以排查化解。
(五)做好信访案件督办、信访工作总结及报表填报、文书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财政部有关司(局、办、委)将人民来信直接送达有关业务处要求办理的,各业务处应将人民来信送交机关纪委进行登记,由机关纪委根据来信内容,按照办内各业务处职责分工,报经办领导批准同意后转送相关处(室)办理。若需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

第六条 机关纪委受理来信来访工作任务后,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专员会议研究确定承办处(室),并负责通知、督促相关处(室)具体承办。

第七条 机关纪委、各处(室)收到来信来访核查任务通知后,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核查小组,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八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核查小组要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做好询问笔录,填制工作底稿,并由当事人签章认可。

第九条 涉及到我办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由机关纪委、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正式报告,报办党组研究处理。
涉及到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信访案件,承办处(室)在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形成正式报告,报专员(党组)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条 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属财政部交办的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处理;直接受理的,且属专员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我办直接处理,属专员办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及时办理移交或上报财政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不属于专员办受理范围的人民来信来访,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及时办理转送或移送。

第十二条 需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由承办处(室)负责反馈。

第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排查可能存在矛盾纠纷的隐患。对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处(室)化解。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的,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协调化解;对群众诉求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存来信。来信当日应予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收信当日应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整理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阅信登记。要认真细致地阅信,单独建立登记本,登记信访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登记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三)转办。按照来信内容和各处(室)工作职责,报经办领导批准同意后,机关纪委将群众来信转交相关处(室)调查核实。
(四)承办。承办处(室)收到转来的信访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机关纪委呈报调查核实结果。署名信件,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询问、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其陈述情况。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走访制。
(五)督办。对财政部及有关上级部门交办、转办或要求协办的信访事项,机关纪委要加强督查,督促各承办处(室)尽快办理,在规定时间上报办理结果。
(六)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专员(党组)会议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处(室)应当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向机关纪委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由机关纪委统一答复信访人。
(七)汇报。机关纪委每半年应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信访工作受理、移送、转办、督办以及办理结果等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对来访者要文明、热情、诚恳接待,耐心倾听他们反映的问题和此次来访的要求,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 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的,接谈后请其提供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第十七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机关纪委要将来信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信访信息资料原件由机关纪委妥善装订,送交办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一般为3年,期满销毁。
(二)各处(室)应当及时清理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机关纪委归档。各处(室)可根据需要复印留存有关资料。
(三)年度终了,机关纪委应对信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信访工作总结经办领导阅批后与当年信访信息资料一并存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守则及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守则及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基本要求,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来访事件,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于公心,平等协商,尊重他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内容和案情。
(六)遵循回避原则,与来信来访内容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核实处理工作。
(七)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来信来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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