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79号 hnpr-2009-0107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用好用活批而未用土地计划指标,缓解用地计划紧张局面,现就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批而未取土地,即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批准半年以上,但未缴纳税费和领取批准文件的;批而未征土地,即已经取得批准文件,但未实施征地的;征而未供土地,即已经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
二、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将其作为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地要采取查阅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逐项目落实,严防遗漏。要建立动态的批而未用土地宗地数据库,采取切实措施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处理,优先用于扩大内需急需用地项目。各地要选准选好扩大内需项目,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坚决杜绝没有落实项目而挤占用地计划指标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各地清理和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统筹安排计划指标
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批而未用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真正用于扩大内需项目。
(一)对2009年以前已签批未取批文的项目,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还未缴清相关税费领取批文的,原签批文件作废。2009年以来签批的项目,凡满半年未领取批文的,原签批文件作废。批文作废项目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仍予保留,优先安排原项目所在地区的扩大内需、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指标置换,置换期限为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逾期不申请置换的,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
(二)储备生地的,必须在2年内实施征地、供地,逾期不实施的,原征地批准文件失效;其他项目用地必须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之内实施征地,逾期不实施的,原征地批准文件失效。确因项目原因无法实施征地的,可以向原批准征地机关申请变更征地位置。征地批文失效的,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再依据该失效的征地批文实施征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以及已缴纳税费可以抵扣。
(三)储备土地必须在2年内完成供地,逾期未供地的视为闲置土地,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到期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
四、严格规范计划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合理编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尽快消化历年批而未用土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扎实推进集约节约用地。要按照实时备案的要求,及时完成建设用地批后供地情况的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快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建设用地进行全程监控,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规定,对前两个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分别未达到95%、 80%、50%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各地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加快已批准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进度,妥善处理和解决征地拆迁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防止因征地拆迁进度跟不上影响项目落地。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了缩短用地周期,提高保障能力,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订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保证在动工建设前将相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做到足额补偿,同时要在先行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正式用地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