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0〕119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已经2010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201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这是我国首个为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而制定的专项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对于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安徽省政府的意见建议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做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综合服务工作
(一)支持尽快形成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体制机制。支持围绕《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措施研究,推动区域联动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创新资源整合,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努力把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产业实力雄厚、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裕、与长三角地区有机融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对示范区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二、授予适应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市场主体发展需要的企业登记管辖权
(三)授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四)授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三、积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五)支持投资人股权出资。支持投资人以其股权出资,依法办理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八)非许可经营项目不再具体登记。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设立企业,除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外,对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不再具体登记中类及小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依法予以登记。
(九)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十)支持探索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形式。对于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登记注册工作给予指导支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十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发展。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应予以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要积极支持。
(十二)支持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决策。支持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积极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利用工作,形成分析报告,深入反映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企业数量、经济规模、经济结构、产业优势等综合情况,服务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四、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实施商标战略
(十三)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工作重点支持地区。支持开展商标战略实施试点、示范工作。加大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安徽省设立商标战略发展基金,引导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提高自主品牌的拥有量,提升企业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指导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商标注册人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途径获得商标国际保护,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扩大产品出口及维护商标专用权提供法律保护。
(十四)支持培育地理标志和驰名商标。依法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审查。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的,依法予以认定。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安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商标。
(十五)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十六)保护商标权益人合法权益。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商标权利人投诉并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重大跨省(区、市)商标侵权案件,视情适时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保护行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商标纠纷的,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及时与纠纷所在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解决纠纷。
五、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十七)支持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支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新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健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完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12315申诉举报系统一体化建设。
(十八)支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工作;支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大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设施建设工作力度,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手段。
(十九)支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和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监管网络市场的监管平台。
(二十)支持加强打击传销工作。支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管工作和打击传销工作,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立完善的传销综合防控机制,积极创建无传销城市。
六、支持队伍建设、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支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总局年度培训计划和总局行政学院的办班能力,在总局举办的有关培训班中,适当增加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的参训名额。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纳入总局接受安排系统干部到总局机关挂职锻炼工作整体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二十二)支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基础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支持基层工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十三)支持加强信息化建设。支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金信工程”总体框架内,统一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应用,保障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市场监管一体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体化、社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一体化。
(二十四)在有关经费上予以支持。在信息化建设、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平台建设、流通环节食品检测、12315系统建设、基层建设等专项补助经费以及业务补助经费分配、专用设备的配置上,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支持。
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将总局的支持意见向安徽省政府汇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用好总局的支持政策,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安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