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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09]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转发给你们。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全面做好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实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全力提升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并督促基层单位将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关工作,详细记入统一制发的《应急值班记录》和《应急管理工作记事簿》中存档备查。

市、县区应急办要加大对各单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资源整合,强化组织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全市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公安、消防、交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气象、安全监管、环境、电力、通信、建设、卫生、动监、农业等部门,要将推进本地区、本行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于12月25日前报送市应急办。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健全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加快信息库建设的通知》(抚应办〔2009〕7号)和《关于全面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等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抚应办〔2009〕8号)要求,加快向市应急办报送各种数据信息表的进度,尤其是《应急救援队伍机构设置信息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信息表》,务必在12月20日前全部报送完成。已报送数据信息表信息不完整或有部分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补充更改。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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