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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硼注箱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变更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硼注箱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25号)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硼注箱设备制造资质许可范围的请示》(西核安发〔2010〕169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核安函 〔2010〕51号文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于扩大压力容器设备壁厚的特征参数的情况,你公司须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相关要求重新提交扩证申请文件,同时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

二、鉴于目前“筒体压型”未列入核2、3级压力容器、储罐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你公司可根据设计要求和加工工艺决定是否外协硼注箱“筒体压型”工序。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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