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自8月20日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动员会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目前查处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即将转入依法执行和全面整改阶段。为做好下一阶段工作,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这次查处违法用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的违法案件,拿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由政府牵头确定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广泛宣传,形成高压态势。通过对重点案件的查处,促进处理其它案件,做到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求做到底数清楚,查处到位,重点突出。确保房地产项目用地要100%的合法,基本农田要100%的保护,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必须降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10%以内。
二、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行为”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国土部门要做好执法巡查,一旦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对拒不停止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重点要抓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把保护耕地的责任落实到农户,并签订责任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监督土地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利用和保护土地。乡、村两级要对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养殖业、挖塘养鱼、毁田挖沙等行为予以制止,对闲置和荒芜耕地的行为要采取措施进行监管。要加强乡、村两级对土地承包、占用土地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要建立乡(镇)土地协管员和农村土地信息员制度,加强对农民宅基地和占用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予以拆除。
要明确监察、建设、规划、公安、法院、检察、审计、发改、水利、林业、农业、电力、工商、税务、房管、金融、经贸、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根据国办发[2007]71号文件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电力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不得给予年检;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依法对草地、林地、河道和流域等规划内采沙、采矿、取土、开垦和其他活动的监督检查。经委、经贸局负责制止和清理非法设立和证件不全的储售煤场问题。审计、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监督。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要与国土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以上共同责任单位对辖区内出现土地管理混乱,对土地执法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作为,该移送的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该强制执行的不执行,该强行制止的不制止,该问责的不问责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依法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乡、村两级主要领导既是主要责任人,又是直接责任人。
三、加强联合执法。市、县两级要由国土、监察、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国土执法联动应急查案的办法》。要成立国土执法联动应急查案办公室,要对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及问责办法。应急查案的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把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初始状态。国土部门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行制止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行制止,公安部门要主动协助配合国土部门和人民法院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对人民法院和公安等部门受理国土部门提出强行制止和强制执行申请的执行情况和移送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以上制度建设情况将列入查处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督察和验收的主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建设。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