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对《关于尽快制定<气象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答复
(中气议字〔2010〕8号)
依法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活动,建立气象信息快速高效的发布和传播机制,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信息,对于科学应对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你们关注的几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和维持经费投入的机制和途径”问题
《条例》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同时,在第三十二条中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
二、关于“在乡、镇、村分别设立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信息传播工作”问题
建立基层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延伸气象灾害防御网络,增强社会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在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面的基础作用,是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农村和社区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各基层组织应当据此将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整体规划中,并安排相应的建设和维持资金,促进气象灾害防御规范化、常态化和社会化。
三、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报纸、通讯运营企业等发布气象信息的行为”问题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条款对气象信息的传播进行了规范。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明确要求“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下一步,中国气象局将结合《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任务细化,对你们的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完善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管理办法在内的部门规章,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