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长远要求,也是贯彻中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战略部署的现实要求。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管理难题,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形成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新机制,部决定并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不断完善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把创建活动作为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抓手,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在创建活动中,不断总结推广节约集约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使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和社会的共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布局
创建活动对象为全国所有县(市、区、旗),以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
创建活动分达标和创优两个层次开展。达标是指达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指标标准体系”,另行印发)所规定的指标项的基本标准。达标为普遍性要求,原则上全国所有县(市)均应当在三年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创优是指达到指标标准体系各指标项所规定的标准。创优是更高的要求,每年由已达标的县(市)自愿申报,从中评选出100个县(市),授予“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以下简称“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在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奖励。
模范县(市)评比实行届别制。如不出现达到一票否决标准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获得的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可保留三年。
三、2010年主要目标
2010年是创建活动启动之年。一是开展试点工作,把创建活动大张旗鼓地搞起来;二是构建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三是形成创建活动的基本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四是评选出一批模范县(市);五是总结经验,探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研究提出制度层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阶段安排
2010年创建活动分为启动、推进、评选、总结四个阶段开展。
(一)启动阶段(2010年6月上旬-6月底)。
国土资源部将对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候选试点县(市)按照东、中、西部区域的差异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以及土地矿产资源兼有的不同结构类型,统筹评选审定后,确定并公布试点县(市)名单。创建活动将以6·25土地日为载体,通过全国视频会议启动并作相应部署。
(二)推进阶段(2010年7月-10月)。
国土资源部将密切关注试点县(市)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并及时加以指导,结合“双保工程”和矿产资源整合的安排,组织调研组,对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形成并下发指标标准体系和创建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基本制度、工作程序和相应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研究试点县(市)在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形成的新机制,召开全国试点工作座谈会,进行总结、交流。
(三)评选阶段(2010年10月中旬-12月上旬)。
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实施办法,组织对试点县(市)进行评审,评选出一批模范县(市)。
(四)总结阶段(2010年12月中旬-下旬)。
国土资源部将认真总结各地在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形成的好做法、新制度、新机制,并召开大会,对2010年创建活动进行全面总结。
五、主要任务
(一)开展试点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筹备6·25土地日主题活动,加强对试点县(市)的指导。
各试点县(市)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并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成效、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及时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二)形成适合本地区的指标标准体系。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国土资源部指标标准体系框架(另行发布)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指标标准体系。7月下旬报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8-9月,国土资源部将以初步形成的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对各试点县(市)进行测试。
(三)总结经验。
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注重发现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各地关于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制度,对部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新机制提出有益、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试点县(市)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9月中旬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9月下旬,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召开全国试点工作座谈会。
(四)评选2010年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11月初,国土资源部组织模范县(市)评选工作。试点县(市)应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进行申报,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统一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对试点期间出现达到一票否决标准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试点县(市),取消评选资格。
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实施办法,组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有关专家和测评机构对初审合格的试点县(市)进行评审。经过初审的试点县(市)主要负责同志要向评审组进行现场陈述。具体评审办法和程序以公布的创建活动实施办法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要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抓住开展创建活动的契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本地区的指标标准体系,研究探索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新机制,将科学发展的理念贯彻好、落实好、实践好。
(二)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创建活动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分管部领导负责。实行创建活动部专题会组织、协调、推进,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制。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做好对试点县(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试点县(市)也要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建创建活动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要加强创建活动的宣传,制定宣传方案和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适时开展对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重要进展、典型经验等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扩大创建活动的影响力。各试点县(市)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跟踪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部将及时通报各试点县(市)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典型推介等形式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扩大影响。
(四)稳健推进,及时总结。
各试点县(市)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各地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创建活动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在完成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特色,及时总结,研究探索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新机制,为创建活动的扎实、持久推进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附件: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框架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框架
指标标准体系的设计坚持突出重点,以节约集约为主线,兼顾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指标具有代表性、可操作、可量化,标准体现区域差异性及土地主导、矿产主导、土地矿产兼有等结构类型特点的原则,选择适当、适量、适中的指标项和标准值。在指标标准体系构建中,框架按照体制机制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管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管理及“一票否决指标”等五个方面设置,具体指标项及标准值的设置,坚持边试点,边完善。
一是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县(市)是否设立了推进节约集约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是否制定了节约集约的具体管理办法;是否建立了推进节约集约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的职责、机构、经费等是否有保障等。
二是管理制度执行方面。主要包括:县(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健全;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情况;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的情况;对国土资源部推进节约集约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等。
三是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从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度、耕地保护效率、土地执法效率等四个方面设置指标。主要指标及其考核内容如下:
┌─────┬────────────┬────────────────────┐ │序号 │ 指标名称 │考核内容 │ ├─────┼────────────┼────────────────────┤ │ │ │利用强度:建设用地地均地区生产总 │ │ │ │值。 │ │ │ ├────────────────────┤ │ │ │增长耗地: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 │ │ 1 │ 土地利用效率 │ │ │ │ │增建设用地量。 │ │ │ ├────────────────────┤ │ │ │用地弹性: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 │ │ │ │增长弹性系数。 │ ├─────┼────────────┼────────────────────┤ │ │ │规划约束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 │ │ │ │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 │ │ │情况、农村居民点用地情况。 │ │2 │土地规划执行度 │ │ │ │ ├────────────────────┤ │ │ │保障措施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 │ │ │所确定的各项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措 │ │ │ │施落实情况。 │ ├─────┼────────────┼────────────────────┤ │ │ │区域耕地保有总量:批准实施的土地 │ │ │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 │ │ ├────────────────────┤ │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批准实施的土地 │ │3 │耕地保护效率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 │ │ │ │面积。 │ │ │ ├────────────────────┤ │ │ │耕地占补平衡:批准建设用地占用耕 │ │ │ │地的,实现先补后占的比例。 │ └─────┴────────────┴────────────────────┘ ┌──────┬─────────┬──────────────────────┐ │序号 │指标名称 │考核内容 │ ├──────┼─────────┼──────────────────────┤ │ │ │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立案率和结案率: │ │ │土地执法效 │以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立案率和结案率的 │ │4 │ │乘积计算。考核目标值为不低于90%。 │ │ │率 │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率:行政处罚决定 │ │ │ │执行情况。 │ └──────┴─────────┴──────────────────────┘
四是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管理方面。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度、矿产资源规划执行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有序度、矿山环境恢复率、矿产资源执法效率等。主要指标及其考核内容如下:
┌───────┬───────────┬──────────────────────┐ │序号 │ 指标名称 │考核内容 │ ├───────┼───────────┼──────────────────────┤ │ │ │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比率(%):矿山企 │ │ │ │业开采回采率达标情况。 │ │ │ ├──────────────────────┤ │ │矿产资源合理 │矿山企业选矿回采率达标比率(%):矿 │ │ 1 │ │山企业选矿回采率达标情况。 │ │ │开发利用度 │ │ │ │ ├──────────────────────┤ │ │ │矿山综合利用产值占全部矿产品价值 │ │ │ │比率(%):共伴生及低品位、尾矿等的综 │ │ │ │合利用情况。 │ ├───────┼───────────┼──────────────────────┤ │ │ │规划约束指标:是否按预期完成了规 │ │ │ │划目标(包括矿石最低开采规模指标、 │ │ │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指标、矿区土 │ │2 │ │地复垦指标)等。 │ │ │ 执行度 │ │ │ │ ├──────────────────────┤ │ │ │保障措施落实:矿产资源规划中所确 │ │ │ │定的各项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保障措施 │ │ │ │落实情况。 │ ├───────┼───────────┼──────────────────────┤ │ │ │无证勘查开采案件数量(起):无证勘查 │ │ │ │开采总体规模。 │ │ │ ├──────────────────────┤ │ │矿产资源勘查 │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无证勘 │ │3 │开发秩序有序 │查开采增减情况。 │ │ │ ├──────────────────────┤ │ │度 │探矿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探 │ │ │ │矿权人违法违规比率。 │ │ │ ├──────────────────────┤ │ │ │采矿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采 │ │ │ │矿权人违法违规比率。 │ ├───────┼───────────┼──────────────────────┤ │ │ │矿山和选矿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 │ │ │矿山环境恢复 │金缴纳率达100%。新建矿山采矿地土 │ │4 │ │ │ │ │率 │地复垦率不低于85%。历史遗留的矿山 │ │ │ │开采破坏土地的年复垦率不低于5%。 │ ├───────┼───────────┼──────────────────────┤ │ │ │查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立案率和结案 │ │ │ │率: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立案率和结 │ │ │矿产资源执法 │案率的乘积计算,考核目标值为不低 │ │5 │ │ │ │ │效率 │于90%。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率:行政处罚 │ │ │ │决定执行情况。 │ └───────┴───────────┴──────────────────────┘
五是一票否决性指标。主要包括: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县(市)(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超过15%即被问责);国土资源违法严重,排序靠前,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县(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