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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气候[2010]10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
(2010年6月8日 发改气候〔2010〕1050号)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拟与丹麦能源署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项目名称: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项目)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现就你公司与丹麦能源署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符合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意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二、授权你公司作为中方的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

三、同意你公司向丹麦能源署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总量不超过18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8.35欧元。

四、请你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设计文件做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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