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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近期,我国沿海水域连续发生的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暴露出船舶安全配员、船员值班和船载航行设备操作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专项检查活动。现将《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

一、活动目标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旨在强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所属船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船员值班质量和部分船载航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能力,全力打击当前部分船舶值班高级船员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消除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录入不规范或不按规定使用的现象。
二、适用范围和活动时间
(一)适用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安装ais的船舶(包括国际航行在内的海船和内河船);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仅适用于中国籍沿海航行海船。
(二)活动时间: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
三、活动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
各单位应及时向辖区航运企业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辖区特点,制作宣传材料,对辖区内停泊、作业的船舶宣传相关法规及本次活动要求。各单位应组织海事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专项检查活动指南》的内容,并熟练掌握本次检查所涉及的相关法规。
(二)活动实施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9月15日)。各单位对适用船舶实施专项检查活动。部海事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和专项检查工作研讨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思路。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
各单位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部海事局。
四、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一并实施。如有证据显示已接受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的船舶存有配员不足或人、证不符的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可对前述船舶及其船员实施重复检查。
ais设备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在专项活动期间对ais设备的检查须作为船舶初始检查的必查内容之一,各单位一般不对活动期间已接受检查的船舶实施重复检查。
(二)关于船舶安全配员的特别要求
1.实施船员名单申报制度。活动期间,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须提交《船员名单》。《船员名单》一式两份,加盖船章和船舶签证章后,海事签证机构和船舶各留存一份。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需向原海事签证机构提交原《船员名单》和更新后的《船员名单》,海事签证机构对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签章和留存,并在原船员名单上“人员变更”标注 “√”并加盖船舶签证章。《船员名单》应随船舶签证簿一同保存。船舶应确保提交船员名单真实准确。
2.各航运企业应确保所属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员足够合格适任的船员。船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船舶开航前检查船舶配员情况,对于不满足配员要求,坚决不能开航。
3.船舶应加强船员证书的管理,船舶不得使用不在船工作的船员证书办理签证手续,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个人证书。
4.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抵港船舶和离港前船舶的抽查比率。海事执法人员应注意核对船舶实际配员与《船舶签证报告单》和《船员名单》中所记录的船员名单是否一致。
对船舶配员不足或用虚假配员信息骗取签证的情况,应对船舶予以滞留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盗用或冒用他人适任证书骗取签证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活动期间,对违法船舶的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处罚上限,对违法活动负有责任的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一次违法记分15分处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船员发证机构。
5. 海事执法人员应根据《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表》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于本次专项检查应设有工作台帐(统计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应于活动开始后每15天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之后5日内上报部海事局。
(三)关于ais设备的特别要求
1.对于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参照imo msc.1/circ.1252执行,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入《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对于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机动船的检查,参照《ais设备专项检查表》。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同时为船舶签发《ais设备专项检查表》供船上留存备查。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注明“2010ais设备专项检查”的字样,并加盖安检专用章部分覆盖前述标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进行处理。如发现船舶ais设备在配备上存在缺陷,则应参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依照适用ais的等级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附件1:
船员名单

船名:  停泊地点:进/出港签证: 人员变更

职务

姓名

证书编号

 

 

 

 

 

 

 

 

 

 

 

 

 

 

 

 

 

 

 

 

 

 

 

 

 

 

 

 

 

 

 

 

 

 

 

 

 

 

 

 

 

 

 

 

 

 

 

 

 

 

 

 

 

 

 

 

 

 

 

 

 

 

 

 

 

 

 

 

 


船长签字及船章  海事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注:签证后人员发生变动,需重新提交此表,并在旧表划“√”加盖签证章

附件2:
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表

船名

 

初次登记号

 

船籍港

 

船舶类型

 

总吨

 

主机功率

 

上一港

 

下一港

 

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员(名)

 

实配船员(名)

 

船舶所有人

 

 

检查项目

.是否

1.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相符? 

3.所有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文件? 

4.是否按要求提交了船员名单? 

5.船员是否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班?

6.值班船员是否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7.值班安排表是否张贴在易见之处? 

8.船舶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船舶安全配员的缺陷? 

 

缺陷情况描述:

 

检查港

 

检查日期

 

检查单位

 

检查员签名

 



附件3:
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

检查船舶艘次 发现违法船舶  艘次 滞留船舶  艘次

编号

违法船名称

船籍港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简述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指南

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时使用。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以下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本次集中大会战的检查表中共8个问题,给每一问打“是”或“否”时,应考虑下列各点的要求。如果回答是“否”,应在缺陷情况表述中注明。
(一)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保持一致,证书应保持在有效期内。
(二)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相符?
船舶离港前以及在整个航行过程中,船舶实际配员人数或组成是否与配员证书相符。
如果不符,应对该轮进行滞留,并进行行政处罚。
(三)所有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文件?
核实船上要求持证的船员是否持有与其职务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有效的免除文件,证书是否真实,无变造涂改现象,核查证书是否保持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向证书发放机关征询核实情况。
(四)是否按要求提交了船员名单?
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须提交船员名单。《船员名单》一式两份,加盖船章和船舶签证章后,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各留存一份。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需向原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原《船员名单》和更新后的《船员名单》,海事管理机构对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签章和留存,并在原船员名单上“人员变更”标注 “√”并加盖船舶签证章。《船员名单》应随船舶签证簿一同保存。船舶应确保提交船员名单真实准确。
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船舶不能提交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的或提交的《船员名单》不准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相关船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督检查船舶。
(五)船员是否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班?
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1.值班船员是否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
2.船舶应考虑到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航行,而采取的相应的值班措施;
3.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保持在所指定的频率上。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值班船员应对与其职责相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并进行正规记录;
5.所有主管机关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是否备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2.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3.违反航行规则;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六)值班船员是否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上述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七)值班安排表是否张贴在易见之处?
(八)船舶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船舶安全配员的缺陷?

附件5: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表

船名

 

船检登记号

 

船种

 

总吨

 

船长/船宽(m)

 

mmsi

 

建造日期

 

船籍港

 

ais类别

a级 b级

船公司

 

船舶类别

海船 内河船

1、ais-a级

1.1 安装

1.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

1.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

1.1.3 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

1.1.4 ais天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2 设备的状态

1.2.1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

1.2.2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呼号、海上移动识别码、船舶种类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

1.2.3 ais中船舶动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位、utc(国际协调时)、对地航向、对地速度、船艏向等与其他航行设备的数据进行核对;

1.2.4 ais中船舶航次相关数据ais的操作,如;船舶吃水、货物类型、船舶目的港、船员人数与船舶实际情况予以核对;

1.2.5 ais的发射和接收效果测试;

 

 

 

 

1.3 设备的操作

1.3.1 相关船员是否能进行与岸台或其他船舶进行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操作;

1.3.2相关船员是否能对一艘指定目标船,进行模拟预测与该船最近会遇时间和地点;

1.3.3相关船员进行内置测试设备(biit)的测试。

1.3.4相关模拟故障测试

 

2、ais-b级

1.1 安装

1.1.1船舶是否按要求安装ais;

1.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

1.1.3 ais是否由稳压电源供电;

1.1.4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处所,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1.1.5 ais是否配有显示屏,是否能显示周围船只信息;

 

1.2 设备的状态

1.2.1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1.2.2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尺度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

 

检查标识:

t 正常 o 存在问题 -不适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注: 1、对本检查表中选择o的项目,须作为缺陷写入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内;

2、本表与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海事机构留存页一并保存。

检查单位:

安检人员:

检查日期:



附件6: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

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使用。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 msc.1/circ.1252;
(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须分清船舶所配备的ais设备属于a级还是b级,根据ais设备的不同级别,检查要求和缺陷处理要求也将不同。船舶根据国际公约、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要求配备的ais设备应为a级。b级ais设备为加强航行安全而建议非solas或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安装配备的助航设备,在设备功能和性能指标方面相对于a级设备进行了简化和降低,设备成本较低,便于普及安装。
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1. ais-a级船载设备检查要求
1.1 安装
1.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
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
1.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
如船舶已配备,是否有该设备的型式认可证书,其次核对该设备是否已经在船舶检验证书航行设备栏里签注,检查时注意核对设备型号。
1.1.3 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
查看电源联接情况,该设备应由主电源供电,另外还接入应急电源。检查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对于现有船舶允许由导航分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分别供电。
1.1.4 ais天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ais安装电缆在露天处所的连接端头是否有适当的水密措施。ais的vhf天线安装是否合理(ais的vhf天线与船舶vhf天线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且垂直方向间隔至少2米,如在同一水平面,则间隔至少10米)ais的gnss天线安装是否合理,gnss天线应在水平360度、仰角5-90度范围内无连续障碍物,在ais正常工作情况下,开启驾驶台有关设备,建议开启中高频及雷达等设备,保证ais在中高频发射时仍能正常工作。
1.2 设备的状态
1.2.1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查看开关情况,ais是保持常开状态,建议船方保持常开状态。ais开启后2分钟内能否正常工作。如ais设备有不工作的记录,应进一步判断不工作的原因。
1.2.2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国际协调时(utc)、呼号、船舶识别号、船舶种类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
ais中静态数据主要包括本船船名、呼号、9位海上移动识别码(简称mmsi,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船舶的识别码为412000000一412999999、413000000-413999999),还包括ais天线在船上的位置,由此可知船长(a加b)和船宽(c加d)、船舶种类等,这些相对固定的数据在安装ais设备时输入。
在船舶静态数据输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船名输入不正确或随意添加符号:在船名中随意添加符号,每两个汉字的拼音之间或两个英文单词之间没有空格或添加其它字母等,这给船舶识别以及vts信息管理带来困难和麻烦。一定要按船舶证书上注明的船名输入。另外,拼写一定要正确。
(2)船舶呼号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船舶呼号是在国家的基础上分配的,所以呼号可以表示船舶的国籍。如中国籍船舶为b字母开头。
(3) 海上移动识别码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 mmsi码由9位数字组成,《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悬挂中国国旗且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或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或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等报警装置,并在水上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mmsi码的各类船舶,都应持有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一致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规定,所有20米以上的中国沿海航行的船舶,均应于2005年2月1日后,装备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功能的高频无线电话。同时,按照《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的要求,船长5米至20米在沿海航区营运限制航行的船舶,也应装备具有dsc功能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因此以上所述的所有20米以上及大部分5-20米的海船都应申请mmsi码。如果船舶名称和mmsi码不能一一对应。当同一水域有两艘或更多的船舶使用同一编码时,ais设备显示的目标船将在这两艘或几艘船之间不停地跳跃,周围船舶、vts都很难对其进行跟踪、识别、监视。
(4)船舶长度/宽度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有些船舶对船舶长度/宽度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船长=(a加b);船宽=(c加d)。也可询问船员是否认识到ais播发的船位信息,不是船舶的中心位置,也不是船舶的前沿位置,而是ais天线的位置。其差别取决于ais的天线在船舶的安装位置。此类缺陷项可与船员实操能力结合起来。
(5)在ais设备中关于船舶种类可细分为下列22项:
passenger ship(客船),cargo ship(货船),tanker(油船),wig(飞翼),fishing vessel(渔船),towing vessel(从事拖带船),towing vessel l>200m b>25m(从事拖带船,长超过200m宽超过25m),dredge or underwater operation(从事挖泥或水下作业),vessel-diving operation(从事潜水作业),vessel-military operation(从事军事作业),sailing vessel(帆船),pleasure craft(休闲游艇),hsc(高速船),pilot vessel(引航船),search and rescue vessel(搜救船),tug(拖轮),port tender(港口供应船),with anti-pollution equip(有防污染设施或设备的船舶),law enforcement vessel(法律强制船),medical transports(医务运输船),resolution no.18 nob一83(按18号决议规定的船舶),other type of ship(其它种类船舶)等。正确输入船舶种类和航行状态非常重要,有利于对方避让。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帆船;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如果随意输入船舶种类和航行状态为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帆船和搁浅、锚泊、系泊等,那么在避让关系方面将造成极大混乱,ais设备就不能发挥作用。另外当拖轮不在从事拖带作业,挖泥船不在挖泥作业等时,不应输入操纵能力受限船舶。
1.2.3 ais中船舶动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位、对地航向、对地速度、船艏向等与其他航行设备的数据进行核对
动态数据主要有航行状态(速度)、吃水、本航次目的港、预计抵达时间、设置报警的最小接近距离/时间(cpa/tcpa)的值、船员数等。
在船舶动态数据输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没有输入或错误输入船舶种类和航行状态:
在ais设备中关于航行状态分下列12项:under way using engine(动力船在航),under way sailing(帆船在航),at anchor(锚泊),not under command(失控),restricted maneuverability(操纵能力受限),constrained by her draught(吃水受限),moored(系泊),aground(搁浅),engaged in fishing(从事捕鱼),reserved for hsc(高速船留用),reserved for wig(飞翼船留用),not defined(未定义)。
(2)罗经(船艏向)误差较大或没有连接罗经:根据imo的a.917(22)通过a.956(23)决议,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海船应设有一台电罗经。在ais设备的显示中,矢量的尖端表示该船的艏向线。如果ais设备没有连接电罗经或经转换器(converter)输出的艏向误差较大,会被对方误解其动态,或以为当地存在较大的风流压角,给避让带来困难。一些老龄船舶的电罗经不能输出符合ais设备要求的信号,需要经转换器转换才能连接ais设备,才能正确显示船艏向(heading),船舶操作人员需要经常查核转换器是否正常工作,是否输出正确的艏向。
对于公约或国内法规不强制要求安装电罗经的船舶,应在磁罗经上安装adf既罗经信号转换器,将磁罗经信号连接到ais设备中,驾驶人员要熟悉本船的罗经差(大地磁差+本船在当时航向上的自差)。
1.2.4 ais中船舶航次相关数据ais的操作,如:船舶吃水、货物类型、船舶目的港与船舶实际情况予以核对
(1)船舶/吃水没有输入或输入不正确:有些船舶在装卸货或调整压载后未及时修正本航次相关的ais数据,都会给对方船舶或者vts、岸基ais设备带来识别、避让、监控和管理上的困难。
(2)目的港输入不正确或没有输入:正确输入目的港是为了让对方更早地了解你船的动向。
1.2.5 ais的发射和接收效果测试
检查ais的发射和接收效果,如果测试环境允许,可以由检查员联系岸基台站人员,查看岸基终端上显示效果,也可以通过他船显示设备查看检查船的显示情况。
1.3 设备的操作
1.3.1 相关船员是否能进行与岸台或其他船舶进行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操作
船员能否进行cpa报警功能测试,cpa报警是指两船最近会遇距离小于给定值时,ais会发出报警,要求船员对cpa功能进行测试。要求船员向他船发信息并要求回复,如无回复时可用vhf确认。经常通过附近船舶询问本船ais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已经发现有的船舶可以接受他船信息,而本船不发射信息),能收能发才能确认ais设备正常。经常查看本船输入的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mmsi是否正确。
1.3.2相关船员是否能对一艘指定目标船,进行模拟预测与该船最近会遇时间和地点
最近会遇地点cpa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由于检查员只对停泊船舶进行检查,因此可对cpa的报警功能进行测试;最近会遇时间tcpa (tim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最近会遇距离dcpa (distanc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ais内显示目标单元与雷达显示目标进行比较,确认二者观察的目标是否一致。若目标存在较大误差时,应进一步检查其误差存在的原因。
1.3.3相关船员进行内置测试设备(biit)的测试
built-in integrity tests机内自检的测试。利用ais设备内部的自检功能(biit)作自检测试,确认其结果是否正常。模拟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在驾驶台上通过外部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查看显示单元中显示报警信息是否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设备应具备自检功能。包括上电自检和周期性自检。
1.3.4相关模拟故障测试
模拟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在驾驶台上通过外部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查看显示单元中显示报警信息是否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
2. ais-a级船载设备的缺陷处理
2.1 安装
2.1.1未按法定规范配备ais的船舶应予以滞留。要求船舶安装好以后才能解除滞留。
2.1.2如果船舶安装的ais未持有型式认可证书,要求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有相同型号的注明,应限期纠正。
2.1.3不能自动切换或无双套电源,应限期纠正。
2.1.4 天线安装有问题,开航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2.2 设备的状态
2.2.1未保持常开,进行宣传教育,要求船舶常开ais。
2.2.2 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3 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4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5如果岸台终端无法现实且相邻船舶也无法显示,要求船舶开航前纠正,证实设备无法使用,应予以滞留,直至修复。
2.3 设备的操作
2.3.1 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2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3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4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3. ais-b级船载设备的检查要求
3.1 安装
3.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
《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所有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从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的船舶,必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要求:200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所有港作拖轮、相关内河船等已经提前按要求配备了ais的船舶。
3.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
自2010年8月1日起检查船舶所新装设的要求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对之前安装的检查是否已经持有。
3.1.3 ais是否由稳压电源供电
检查船上是否配有稳压电源能提供ais正常使用。检查接线是否牢固。
3.1.4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处所,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过程中所能看的见的地方。gps天线、vhf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3.1.5 ais是否配有显示屏,是否能显示周围船只信息
检查船舶所安装的ais是否只安装了ais主机,而不安装ais显示器,在船上无法看到他船情况显示。
3.2 设备的状态
3.2.1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查看开关情况,ais是保持常开状态,建议船方保持常开状态。ais开启后2分钟内能否正常工作。
3.2.2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尺度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
检查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尺度是否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上的内容相符,是否与船舶证书相符。
4. ais-b级船载设备的缺陷处理
4.1 安装
4.1.1如果未按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3号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予不能通过世博专项检查。已经按《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中规定提前配备了ais,如果已配备a级ais,则应按a级检查要求检查。如果已配备b级ais,则应按b级检查要求检查。对还未达到配备时间要求的船舶,不做强制要求。
4.1.2如已经装配上船的ais设备还未经型式认可,在处理意见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做好宣传工作,要求船东尽快向ais生产商索取型式认可证书留船;对确实无法获得型式认可证书,检查员应告知船舶应按文件要求的时限不迟于最近一次法定检验日装设符合要求的设备。开具缺陷纠正时间为文件要求相关配备截至时间为宜。
自8月1日新安装上船的,则应要求配备经型式认可的ais。
4.1.3 没有稳压电源供电或电源接线不符合要求,应开航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4.1.4 天线安装有问题,开航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4.1.5如4月12日前已经安装ais主机,而不安装ais显示器的船舶,检查员应进行宣传,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船东向ais主机生产商增配ais显示器。同时告知船舶应按文件要求的时限不迟于最近一次法定检验日装设符合要求的设备。开具缺陷纠正时间为文件要求相关配备截至时间为宜。
自4月12日起新安装的ais,如未安装ais显示器,则应要求开航前纠正。
4.2 设备的状态
4.2.1未保持常开,进行宣传教育,要求船舶常开ais。
4.2.2 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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