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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设立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文字号】 粤保监中介[2009]6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设立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粤保监中介[2009]622号)


区炳洪、伍丽婷、徐丽韵:

你们提交的《关于筹建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核准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区炳洪出资20万元(占比40%),伍丽婷出资15万元(占比30%),徐丽韵出资15万元(占比30%)。

三、核准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营区域:广东省行政辖区。

四、核准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港口一路13号-2(12d室)。

五、核准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吕军雄的江门市侨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于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持此批复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八、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保证金按规定方式缴存到全国性商业银行或按有关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在保证金协议或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存款协议或保险合同复印件报送我局。

九、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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