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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残情重新鉴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京民优发[2009]5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残情重新鉴定工作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9〕535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管理,做好我市民政部门管理的评残对象残情重新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鉴定的医疗机构

市民政局指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北京朝阳医院)为全市民政部门管理的评残对象残情重新鉴定的医疗机构。北京朝阳医院负责成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残情鉴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二、重新鉴定的情形

1.评定残疾等级(包括调整残疾等级,下同)申请人对区县民政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残情鉴定(以下简称初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2.区县民政局对初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要求评残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

3.市民政局对初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要求评残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

三、重新鉴定的程序

(一)评残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

1.区县民政局收到残情初步鉴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残情鉴定表》(复印件)送达评残申请人。评残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收到《残情鉴定表》(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2.区县民政局收到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残申请人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4份,送市民政局。北京朝阳医院确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后,由区县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区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到北京朝阳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区县民政局需向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病历、医疗手册、检查报告等医学材料;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残情初步鉴定意见。

4.区县民政局接到北京朝阳医院出具的重新鉴定意见后, 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鉴定结果送达申请人,并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不予评残、不予调残的材料不用上报)。

(二)民政部门要求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程序。

民政部门收到残情初步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将评残申请人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件送北京朝阳医院。北京朝阳医院确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后,由区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费用

评残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需进行医学检查的,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民政部门要求申请人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需进行医学检查的,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支付。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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