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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运政办发[2009]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运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运城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科学合理使用,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晋政办发[2008]3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市级基金包括留成部分和省返还部分。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1、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2、资源型城市、产煤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3、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六条 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七条 基金使用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编制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安排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市财政局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负责编制全市和市级基金收入计划。市发改委综合平衡项目和资金负责编制项目基金投资计划。

第九条 凡使用市级基金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直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市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就县(市、区)项目和市直项目一并审查提出项目计划,报市发改委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平衡。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金项目实施建议计划报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基金实施项目建议计划,市发改委编制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财政局编制全市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政府现行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基金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撤消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将所拨基金予以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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